|
辽宁省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软件产品名称规范》,凡申报辽宁省(除大连)软件产品登记的产品名称应遵照本规范。
1、软件产品名称构成
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 + “软件”或“系统”
2、品牌命名原则
品牌应为企业的注册商标,若没有注册商标可参照如下方法:
(1)以企业名称中的“花名”作为产品品牌标识
如:沈阳必成数码技术有限责任限公司,申报的软件产品命名为《必成防伪数码生成系统》
(2)企业名称中不具有“花名”的,可用企业中文简称作为产品品牌标识
如: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申报的软件产品命名为《辽水科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3)如果采用英文作为产品品牌标识,此标识应该为注册商标
如: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NEUSOFT SEAS7.0文档管理系统》,NEUSOFT为注册商标。
(4)品牌中不可单独出现“中国”、“中华”或地方名等字样及其它专有名称。
3、产品用途与功能描述原则
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适用行业、用途与功能,不能笼统模糊、晦涩难懂,不要用英文字母表示。产品型号可放在产品用途和功能前面不需加括号。
如:沈阳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报的《北大青鸟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沈阳华讯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华讯电子HX800型智能排队管理系统》
4、软件产品外销时,软件产品名称可应用全外文。
本规范旨在为申报的软件产品命名提供参考,如遇与信息产业部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应遵照信息产业部相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信息安全与软件测评认证中心
二OO八年一月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