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的相关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续延后的软件产品继续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续延的操作步骤:
1. 在“辽宁省软件产业网上办公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
请先按照系统要求配置本地系统环境,然后访问网址:http://www.lnstc.com:8081/lnsoa/,操作前可浏览“阅读帮助”,并按照“阅读帮助”里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具体步骤及注意事项请参见《辽宁省软件产业网上办公系统操作手册》(下载)。
2. 网上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表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辽宁省信息安全与软件测评认证中心。
3. 申报企业须报送的材料如下:
1) 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表、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各三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 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二份, 并出具原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并出具原件;
4) 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并出具原件;
5) 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二份;
6)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并出具原件。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报送的材料,要求使用计算机填写,以A4幅面打印输出,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证明材料复印件全部要求A4幅面,另行装订成册。
2.企业须固定一名联系人,负责申报工作,便于沟通联络。
四、受理单位
辽宁省信息安全与软件测评认证中心
联 系 人:王红、张雪
联系电话:(024)31005211、31005217
传 真:(024)31005212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9号
邮 编:110015
电子邮件:lnstc@lnstc.com
网 址:http:// www.lnst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