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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是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设备的状况等要素。
第五条 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信部规[2000]821号)执行。
第六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特殊行业(军事、安全等)遵循其行业规定。
第七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承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发布管理办法、审批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对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下设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质认证办)是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的认证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初审工作。省资质认证办设在辽宁省计算机网络工程与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经审查,批准辽宁省计算机网络工程与软件评测中心为辽宁省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已经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资质认证的程序
第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首先向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首先向省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由省资质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审核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省资质认证办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四章 资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一~四级资质的单位,填写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省资质认证办。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经省资质认证办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并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省资质认证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三、四级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三、四级资质审批的单位,省资质认证办颁发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到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省资质认证办对获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我省取得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省资质认证办申请办理年检或者换证手续;取得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申请办理年检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资质情况已经达不到规定条件,对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有关情况报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对三、四级资质的单位予以降级或者撤消。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申请年检、换证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九条 获证单位由于条件改变,例如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省资质认证办报告变更情况,省资质认证办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其资质。
第二十条 我省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制度,省资质认证办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省资质认证办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省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情况可以通过省资质认证办的网站(http://www.lnsc.syonline.net.cn)查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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