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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开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设立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质办)负责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以下简称资质暂定级)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资质暂定级管理办法,负责资质暂定级的审批工作,对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省资质认证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
第三条 资质暂定级的认证工作统一由省资质认证机构——辽宁省计算机网络工程与软件评测中心承担。
第四条 各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本地区(含省直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所在单位)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暂定级的申报受理工作。
第三章 认证、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资质暂定级的单位向各市信息产业局提出委托认证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各市信息产业局受理后,上报省资质办。
第六条 省资质办委托省资质认证机构对申请资质暂定级的单位进行认证。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报省资质办;
第七条 省资质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资质暂定级的单位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单位颁发辽宁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印制的《资质暂定级证书》。证书由各市信息产业局到省资质认证机构统一领取,并负责发放给获证单位;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省资质办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各市信息产业局。
资质认证及审批程序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资质暂定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资质暂定级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条 资质暂定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四级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证第一年由获证单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资质办备案。获证第二年,省资质办负责组织对获证单位进行年检工作。
(一)省资质办根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确定获证单位资质年检结论。
(二)年检结论分为“通过”、“取消”两种。对于年检结论为“通过”的单位,由省资质办在其《资质暂定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于年检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证书或责令其整改。
(三)没有按时年检的获证单位,逾期二个月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暂定级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获证单位获证两年后须申请换证,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进行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在获证后,如果达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应等级的资质评定条件,可以随时向省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资质暂定级的一般变更,由省资质办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如有必要,省资质办可委托认证机构对获证单位进行变更审核。
(一)获证单位在一般变更发生后一个月内,应向省资质办提交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若同意变更,省资质办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做必要变更记录,并加盖公章;如果公司名称变更,获证单位的《资质暂定级证书》正副本要交回省资质办,更换新的《资质暂定级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省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认证的情况可通过省资质认证机构网站
(http://www.lnsc.syonline.net.cn)查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评定条件(试行)
一、企业完成2个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二、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近2年财务状况良好。
三、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四、企业在获证一年内,至少有5人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五、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六、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企业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八、企业具有较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配备专门人员。
九、企业具有较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十、企业近2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十一、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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